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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准时签订劳动合同能否需要赔偿?

www.hileqi.com 2025-03-03 合同纠纷

案例还原:

2020年8月1日李女性入职一家新单位,因当时人事经理外地出差,致使未准时与李女性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门于11月十日提出与她补签协议,因双方对合同条约未能协商一致,李女性决定拒签,同时需要单位对之前没签订合同的几个月进行赔偿。人事经理表示若不签就要终止用工,而且不作出任何赔偿。李女性来电咨询单位是不是应该支付赔偿?假如自己不愿签,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受理反馈:

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和《中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再支付一倍的薪资给李女性作为赔偿,起算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1月9日。若单位诚心要与李女性补签协议且条约是相对公平适当的,李女性不想签订,单位可以书面公告终止劳动关系,另须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政策依据:

《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中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中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薪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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